访谈|从参展商变投资商 阿斯利康持续加码中国本土创新******
(第五届进博会)访谈|从参展商变投资商 阿斯利康持续加码中国本土创新
中新网上海11月4日电 题:访谈|从参展商变投资商 阿斯利康持续加码中国本土创新
中新网记者 李佳佳
作为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的“五年老友”,阿斯利康全球执行副总裁、国际业务及中国总裁王磊至今仍对第一届参展盛况印象深刻,“没想到政府支持力度如此之大,全世界参与力度如此之大”。王磊说,进博会是全世界的盛会,“如果不是疫情的原因,我想应该有更多的外国来宾,这个平台举足轻重”。
因为这个原因,今年阿斯利康主展台延续了去年1000平方米的规模,以“举创新、致中国、链全球”为主题,成为进博会医疗器械及医疗保健展区占地面积最大的展台之一。
投资约4.5亿美元在青岛高新区建立吸入气雾剂工厂,助力胶东经济圈高质量发展;在泰州全球供应基地增资1.8亿元人民币,用于建设安达唐生产线,供应中国及海外市场;在无锡全球供应基地投资1亿元人民币,用于引进利倍卓新产线,推动长三角一体化进程;和暨南大学粤港澳大湾区药品医疗器械真实世界研究院宣布将共同推动构建粤港澳大湾区真实世界研究体系,助力粤港澳大湾区一体化战略;与3家新入驻企业达成战略合作共促西部区域医药产业质量发展,响应川渝双城经济圈建设……今年,除4款创新药外,阿斯利康还将在进博会上宣布一系列在华投资布局,以此彰显其对中国市场的坚定信心。
巨大的市场体量无疑是吸引阿斯利康的主要原因。其次,中国市场韧性十足的供应链体系也让它在生产研发之余少了后顾之忧。王磊告诉记者,阿斯利康不停地在中国制造业加码,也是看重中国在疫情常态化防控下的供应链保障能力,“中国的供应链是有效率的、顺畅的,所以我们相信全世界的产能以及制造业都应该往中国归拢”。
与其他医疗行业展会相比,王磊认为进博会具备无可比拟的优势,这不仅体现在办展的机制上,还体现在这是一个可以“跟中国各地政府以及整个生态圈伙伴进行合作的平台”。如今的阿斯利康已不仅仅满足于成为进博会的参展商,它还积极地在这个平台上寻找投资标的,从药企变身投资商。
阿斯利康与中金资本合作成立的阿斯利康中金医疗产业基金就是第三届进博会的“产物”。从成立至今,该基金已完成计划募资10亿美元,成功投资10多家创新企业。“我们非常看重中国的创新,看重中国在自主创新方面的投入,以及在生物医药创新方面领先世界的决心和已经取得的成绩”,王磊说,在中国创新崛起的大形势下,我们希望利用好中国资本市场支持创新。不久前中国六部委发文鼓励外资企业用好中国资本市场发展在华业务,我想阿斯利康在这方面已经提前一步。
“不可能所有的创新都在阿斯利康内部发生,我们一定要通过投资来推动更多创新落地,把中国的创新力量团结好,助力中国创新出海。”谈及未来,王磊说,有三点是阿斯利康未来着重会去做的,首先在支持区域经济上加强跟各地政府的合作,深化各地区域总部;其次,加大对制造业的投入,扩大产能,归拢全世界产能;第三,加快资本产业对接,打造创新生态环境,利用好阿斯利康与国投创新合资成立的迪哲医药、阿斯利康全球研发中国中心、阿斯利康中金医疗产业基金、各地的创新园和创新中心,以此为抓手与中国创新企业合作,帮助全世界的患者。(完)
“冲门”上地铁被卡 乘客因此扭了腰,责任谁担?******
“冲门”上地铁被卡 乘客因此扭了腰,责任谁担?
张建波
地铁车门关闭的提示音已经响起,李某(化姓)却一个健步冲进了车厢,谁知随身携带的拖车被车门夹住,在用力拉拽拖车的过程中,李某腰部拉伤。为此,李某将地铁公司诉至无锡市梁溪法院。案件承办法官2月1日接受了记者采访。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建波
强行“冲门”未果还受了伤 乘客起诉地铁赔偿
2021年6月,无锡市民李某和往常一样,拉着买菜用的拖车去坐地铁。到达站台时,地铁车内的提示小灯已经闪烁并已响起提示音,车厢警示灯一并亮起。
为了不错过这趟地铁,李某急忙拉着拖车快步跑入车厢。当李某跨入车厢的瞬间,车厢门开始关闭,但其拖车未完全进入车厢,导致车门两次试图关闭都被拖车阻挡,在门即将合拢时被迅速弹开。
在此过程中,李某因用力拉拽拖车,腰部受伤,经诊断为腰椎骨折,花费医疗费2.8万余元。经司法鉴定,李某伤势构成九级伤残。李某认为,地铁公司作为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地铁方面已尽“义务”法院驳回诉求
法院查明,李某是在已经响起提示音并闪烁警示灯的同时冒险快步拖车进入车厢的,其进入车厢的瞬间与车门关闭的间隔在1至2秒内,李某因拖车未完全进入车厢,被车厢门夹住而受力受伤。
事发站台门显眼处张贴有“门灯闪烁,请勿上车”的安全标识,候车区公告栏张贴有《轨道交通乘客守则》,载明:“列车关门提示警铃鸣响时或者警示灯闪烁时,禁止上下车。”上述守则,在事发车站共张贴13处。
法院认为,地铁公司作为地铁运营、服务企业,通过张贴安全标识、《轨道交通乘客守则》等多种方式对乘客进行了安全提示,对车厢关门也设置了合理流程即在关门前会响起提示音并同时闪烁警示灯,故地铁公司已经尽到了可预见、可预防的防护措施。同时,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视安全警示、疏于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对此发生损害的应当由其自行承担。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公共场所要尽安全保障义务 担责是有前提的
案件承办法官李琪霖受访时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车站、机场、体育场馆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上述法律规定不能片面地理解为“只要事故发生在公共场所或经营场所,经营者或管理者就必须承担责任”,因为经营者、管理者承担责任的前提是“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纵观该案,地铁公司在安全保障义务上未有过错,无需担责。
法官提醒,一方面,广大乘客应养成良好的出行习惯,“冲门、抢门”不仅不能节约时间,还可能发生事故,得不偿失;另一方面,地铁公司应抓好管理环节,最大限度保障乘客的生命安全。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