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旅游遇上“非遗”,玩出不一样的“文化味儿”(2)******
旅游助力让非遗“活”起来“火”起来
不久前的中国丹寨非遗周,近一公里长的长桌宴让不少游人惊叹不已,热情的丹寨人民摆了360桌美食宴请1800名游客一同尝新。近两年,丹寨非遗周活动已经成为当地旅游品牌,古法造纸、蜡染体验等非遗体验,苗绣、侗族刺绣、苗族银饰等非遗商品也因为旅游业而走进大众的视线。
“丹寨小镇是贵州非遗的一个集中展示区。在丹寨小镇举办非遗周活动,是非遗进景区的一次成功探索,是推动文化与旅游融合的一次生动实践。”文化和旅游部党组成员、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会会长王晓峰表示,非遗保护与传承,是以当代生产生活为中心的文化实践,让传统工艺、传统设计通过再现、再造、再生,走进现代生活,融入现代旅游,才能真正实现保护的价值。
扎染技艺传承人在中国-南亚博览会上展示扎染作品。新华社发
各地创新推出的各类非遗文创产品,也逐渐在旅游市场收获了更高关注度。如拥有100多年历史的国家级非遗龚扇制扇技艺,在第五代传人龚倩手里经过创新演变,做成了耳饰、胸针、手提包、冰箱贴等,以更平常的价格进入了人们的日常生活。在黑龙江省大庆市北国温泉古街,一位游客被省级非遗项目芦苇画工艺所吸引,一下就花了3000元买了4幅做工精良的芦苇画,“芦苇画精美又有特色,没想到还可以在这里买到这么有意义的纪念品。”他高兴地说。
“非遗和旅游结合,诞生了更多时尚的旅游产品和文创产品,不仅中国老百姓喜爱,还有更多非遗旅游商品出口到国外,向世界展示了中国优秀的传统文化。”中国旅游研究院战略所副研究员韩元军说道。
活态传承是最好的保护。非遗走进景区,不仅为景区增添了文化魅力,也让非遗项目扩大了知名度和影响力,更多年轻人前来学习体验,他们在旅游的同时也参与到非遗传承和文化传播之中。旅游的传播为非遗“活”起来开辟了新路径,使其不再是“鲜有问津”的古老技艺,而是走进了千家万户,拥有了更多烟火气。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过程中,旅游业一直是重要的反哺来源。”金准说,“与文物类遗产不同,非物质文化遗产需要在与人的互动中保护、活化,这就必然需要在市场环境中发展保护,旅游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了最大的现实市场。同时,旅游业的运转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聚集资金、吸引人才、凝结项目、深化开发、推动传承的重要依托,近年来更依托数字化手段形成了创新发展的模式。”
福建省武夷山市星村镇燕子窠生态茶园一角。新华社发
韩元军认为,通过发展旅游,更多拥有非遗技艺的人群提高了收入,从而实现更好保护;旅游也让更多老百姓知道、了解了这些非遗项目,从而提高了非遗保护的参与度;旅游还推动了非遗项目创新,通过市场力量和广大群众参与让非遗文化更有生命力。
近年来出台的各项非遗保护政策,充分肯定旅游业在推动非遗保护传承中发挥的积极作用。此前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深入挖掘乡村旅游消费潜力,支持利用非遗资源发展乡村旅游等业态,以文塑旅、以旅彰文,推出一批具有鲜明非遗特色的主题旅游线路、研学旅游产品和演艺作品。支持非遗有机融入景区、度假区,建设非遗特色景区。
深度融合让非遗旅游实力“圈粉”
近日,在江苏九龙口的淮剧小镇,一场以非遗糖画体验为主题的研学旅行格外热闹。孩子们在研学老师的带领下近距离了解淮剧发展史,亲手以糖浆绘制一幅幅惟妙惟肖的糖画,在游玩中学习知识、锻炼动手能力,感受非遗魅力。
近年来,各地纷纷针对有文化旅游需求的人群,推出非遗主题旅游线路、非遗体验基地、非遗展览馆等。彝族火把节、傣族泼水节、苗族跳花节等少数民族节日风情浓郁,秦淮灯会、马街书会等民间文化活动源远流长,成为吸引游客的“金字招牌”。江西景德镇的陶瓷研学游已经有了多年实践,学生们既能学到陶瓷相关知识又能亲手体验,寓教于乐的方式深受家长和孩子们欢迎。
我国悠久的历史和璀璨的文化,留下了十分丰富的非遗资源。2022年11月,我国申报的“中国传统制茶技艺及其相关习俗”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至此,我国列入该名录的项目已有43个,居世界第一。截至2021年末,全国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1557项。
丰富的资源为非遗和旅游融合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基础。多年来,各地积极探索融合路径,非遗与研学旅游、民宿、文创产品、旅游演艺、节庆活动等结合起来,催生了各式各样的旅游新业态和多样化发展模式。
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一土家族织锦基地,游客体验土家族织锦产品制作。新华社发
人脸信息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3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案例。该批案例分别涉及人脸识别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手机验证码等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性质,对于明确类案裁判规则,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人脸识别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定罪处罚。
指导性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后,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案例还明确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由,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法治日报记者 张晨)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