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首发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白皮书******
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会址。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供图
中新网上海1月9日电 (王笈)近日,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上海市文物局正式发布国内首部不可移动革命文物白皮书——《上海市不可移动革命文物保护利用报告(2018-2022年)》(以下简称《报告》),系统全面总结上海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作。
上海是中国共产党的诞生地、初心始发地,革命文物资源数量众多、内涵丰富,在中国革命历史上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四行仓库抗战旧址。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 供图
《报告》指出,上海不可移动革命文物(以下简称“革命文物”)主要呈现4个特点,即保护级别全、分布区域广、时间跨度长、建筑类型多。250处革命文物涉及全部4个保护等级,在上海各区均有分布,时间跨度长达150年,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占82%,建筑类型涵盖里弄住宅、传统民居、联排住宅、花园别墅、公寓大楼、公共建筑等,呈现出革命活动的广泛性、深入性。
《报告》指出,在上海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上海革命文物保护基础不断夯实,展览展示水平和铸魂育人功能明显增强,革命文物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体系初步形成。
一是保护成效显著。5年来累计投入资金约5亿元,对62处(占比24.8%)革命文物进行了各类保护修缮,经评估保存基本完好以上有198处(占比80%)。
二是利用方式多样。有114处(占比46%)进行了各类活化利用,改建为革命类博物馆、纪念馆,增设主题展览,设立纪念碑、纪念雕塑,融入公共空间等。
三是开放参观便捷。有146处(占比58%)对外开放,具备较为成熟的展示功能,参观体验良好。
四是宣传讲解多元。225处(占比90%)开展各类线上宣传,配备专兼职讲解人员,充分体现了社会各界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报告》还总结了上海5年来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和传承弘扬方面的具体做法和经验成效。包括:注重顶层设计,工作体系不断完善;加强整体保护,革命文物焕发新生;提升展示水平,讲好革命文物故事;深化系统研究,阐释革命文物内涵;强化教育功能,发挥铸魂育人作用;拓展运用方式,助力文旅融合发展;加强宣传推介,提升传播力影响力。
陈望道旧居。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 供图
据悉,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上海市文物局将依据《报告》成果,对上海不可移动革命文物施行分级分类管理,提出具体工作建议,发挥好革命文物在党史学习教育、革命传统教育、爱国主义教育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公司员工年会醉酒身亡 法院判令死者担责95%******
□ 本报记者 章宁旦
□ 本报通讯员 黄彩华
春节将至,又到了人们聚餐喝酒较多的时节,但欢乐的同时也要防止乐极生悲。近日,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通报一起因年底聚餐醉酒引发的猝死索赔案。法院认定醉酒猝死者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自行担责95%,聚餐组织者担责5%,其他同桌人已尽一般社交安全义务,无需担责。
酒后猝死:员工家属索赔逾百万元
20多岁的吴某是深圳某公司员工,被派驻公司关联企业东莞某公司。2021年2月2日18时许,吴某和几个同事一起,在东莞某公司食堂参加年会聚餐。同桌就餐人员有何某某等6人,其间吴某喝了酒。当天20时许,吴某由同桌两人搀扶,该公司负责人跟随其后,送往公司宿舍楼休息,给其两瓶矿泉水后离开。
吴某室友称,吴某当晚两次呕吐,他都帮忙清理了。次日上午,东莞某公司负责人带牛奶鸡蛋到宿舍探视,询问吴某是否喝多。吴某苏醒,但摆手表示不想吃东西。当天13时,室友回到宿舍,吴某听到动静后起床。室友询问吴某是否严重,吴某没有回答,看了看自己的被子、枕头、衣服说“怎么这样”,就进了洗手间。室友随即离开宿舍上班。18时许,室友下班发现吴某晕倒在宿舍洗手间,便呼喊同事救助,并拨打120。急救人员赶到,吴某已无心跳。室友随后报警。
2021年7月,吴某家属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状告深圳某公司、东莞某公司以及跟吴某同桌用餐的6人,认为对方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索赔共计111万多元。
法院判决:聚餐组织者承担5%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本案关键在于吴某的死亡应由谁承担责任。
关于吴某死因,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显示死因为心源性猝死,由于未进行尸检,也没有检测血液中的酒精浓度,现已无法通过医疗检验手段确定。根据聚餐当晚与吴某同桌的两人在公安机关的陈述,吴某聚餐时喝了酒,结合吴某在聚餐后需要同桌两人搀扶回宿舍,以及回到宿舍后两次呕吐的情况可以推定,吴某死亡前存在醉酒情况。加上吴某对室友的问话未正常回应,无法正常上班,饮酒第二天即死亡,由此可推定,吴某死亡与饮酒有关。
关于责任承担,吴某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对饮酒可能造成的危险后果有足够清醒的认识,其对死亡结果承担主要责任。东莞某公司是聚餐组织者,提供了白酒、红酒、啤酒,在吴某饮酒后两次呕吐、次日无法正常上班的情况下未及时将其送医治疗,应对吴某的死亡承担一定责任。深圳某公司未组织和参与聚餐,吴某作为深圳某公司员工参与聚餐,并不属于工作任务,人社部门亦认定吴某的死亡不属于工伤,故深圳某公司无需承担责任。吴某家属未能举证证明聚餐他人存在恶意劝酒行为,餐桌上正常共同饮酒不构成侵权,因而不能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故同桌者没有法定救助义务。聚餐结束后,同桌两人将吴某搀扶回宿舍,另一人跟随其后,并为吴某准备矿泉水,结合没有证据证明当时存在其他异常情况,法院认定同桌者已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没有过错。吴某家属要求同桌者对吴某死亡应当有预见性以及承担相应义务,明显超出一般社交应尽注意义务的边界,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各方过错,法院酌定吴某自行承担95%责任,东莞某公司承担5%责任,其他被告无需担责。
吴某家属不服,提出上诉。近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不能无限扩大同桌责任
承办本案审判的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法官方淑敏称,同桌吃饭一起喝酒,是社会常见现象。聚餐中,喝酒者是自身健康的第一责任人,要对自身喝酒可能产生的后果承担最大责任。如果喝酒者酒后发生意外,组织者和同桌者存在强迫性劝酒行为、明知喝酒者不能喝酒仍劝其喝酒、喝酒者失去自控能力但同桌者未安全护送、明知喝酒者酒后驾车未劝阻等情况,同桌者则需承担法律责任。但如果组织者和同桌者已尽了正常安全注意义务,则不能将其责任义务无限扩大理解,否则就会人人自危,影响正常社会交往。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